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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失效]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 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 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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