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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0号)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 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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