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法律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要抓紧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面向社会和面向特定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六)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广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敬业勤业精神。所有律师每年都要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并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情况与律师的年检注册挂钩,以促进律师队伍政治素质的提高。
(七)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各项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办案质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六、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以利于发现和造就律师人才
(一)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学历或取得法律专业证书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二)允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参加中国律师资格考试。
(三)加强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组建由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考试命题组,逐步建立考试题库。拟定考题要科学、合理、适度,既能检验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又能检验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四)根据律师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考试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考试合格的人员。每年考试的录取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司法部规定的录取比例幅度内自行决定。对从事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已满五年的报考人员,可适当增加“实践经验分”。
(五)建立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凡已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后授予律师资格:
1、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从事应用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
2、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从事法律业务工作,曾任职务相当于副高职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
3、具有其他副高职以上的专业职务,从事经济和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法律并经过半年以上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
4、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回国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留学人员;
5、在国内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