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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

  律师要承担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主要任务是:(一)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三)担任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活动及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作用。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律师组织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律性机构。在自愿结合、民主管理的前提下,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自行选择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及分配办法。
  (二)允许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应当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的法人实体。
  (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占用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逐步向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方向转变。允许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继续实行原有的组织形式。
  (四)鼓励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乡镇建立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从事律师工作。
  (五)鼓励和推动律师事务所打破地域界限,跨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联合律师事务所。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建立律师事务所。
  (六)继续做好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同时,经过试点和严格审批后,允许我国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三、积极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结构的律师工作队伍
  (一)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要在大力发展和扩大专职律师队伍的前提下,适当吸收政法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原从事政法和法律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一定期间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其到所内从事律师工作;现职的国家公务员、政法干警不得担任兼职律师,但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保留资格。
  (二)鼓励律师事务所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担任专业顾问,协助律师办理专业法律事务。同时,提倡律师事务所配备一批专业助理人员,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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