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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事业性收入。指单位凭借自身业务专长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地震安全评评价收入。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地震烈度复核、危险性分析、活断层评价和地震烈度区域规划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通过技术市场,对外转让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计算机软硬件、专利技术、设计方案和其他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旨单位利用现有设备对外提供计算、打印、录音、录像、复制、照相、制图、测绘、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指单位为普及某种专业技术和某方面的科学知识,举办讲座和培训所取得的收入。
  5.出版发行收入。指单位出版和发行图书、期刊、报纸和音像制品(包括刊登和制作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研制和销售产品,以及从事其他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如技经贸实体、招待所、小卖部、餐厅等上交的净收入。
  (四)其它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资产租赁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以及后勤服务收入等。
  第十九条 收入的计算:
  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劳务酬金、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折旧费或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凡能计算实际成本的,应按实际消耗的成本(费用)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成本(费用)的,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扣除的比例应不低于收入的50%,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应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计算。单位组织收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已在地震事业费中列支的,应用扣除的成本(费用),冲减当年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应按毛收入计算,满收满支。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条 单位提取的折旧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的事业发展基金或修购(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重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事业经费支出,是地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开支。支出管理是地震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单位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办理,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三)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对各项支出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及专用基金的不同管理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二)单位根据支出预算,对其各业务部门的经费实行指标控制。有条件实行定额管理的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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