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鉴(1993)393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
《种类表》)以重量结算的和定重包装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商检机构签发重量鉴定证书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重量鉴定。
第三条 对未列入
《种类表》的或者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须经商检机构出具重量鉴定证书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同意办理重量鉴定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机构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业务,签发重量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