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的,应当在给药前测定它们的均匀性,必要时还应当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
  与介质混合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当在使用前测定它们在介质中的稳定性。
  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日期的,应当在容器标签上载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五章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各项工作的标准操作规程:
  (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贴标签、贮存、处理、配制方法以及取样等;
  (二)动物房准备和动物的饲养管理;
  (三)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修理;
  (四)动物的转移、饲养、安置、标记、编号等;
  (五)动物的一般状况观察;
  (六)各种检查、测试等操作;
  (七)濒死或者已死动物的检查处理;
  (八)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九)实验标本的收集和编号;
  (十)数据处理、贮存和检索;
  (十一)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的职责;
  (十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十三)安全性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审核,研究单位领导批准,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及时销毁。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以及分发、销毁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各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在研究中进行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须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用名称,并在有关记录和所用标本中注明。
  实验用的标本应当标明研究类别、实验动物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八条 研究工作开展前,专题负责人应当制定书面实验方案。实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