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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七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题负责人,由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在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的具体职责,由标准操作规程规定。
  第九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第十条 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熟悉本规定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与所承担业务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
  (四)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规定,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模型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可靠性疾病的人,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章 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配备

  第十二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建有相应的动物饲养管理及环境控制方面的设施,包括不同种属或者不同实验模型的饲养管理区、常规或者特殊动物的饲养管理区、动物检疫区、隔离和治疗患病动物的设施以及收集和处置实验模型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三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具备接收贮存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以及将供试品或者对照品与赋形剂、溶剂或者饲料混合的设备。
  第十四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配备不同的实验室,分别进行各种检测或者其它方面的操作。实验需要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应当在专门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应当配备收集和检测标本、分析实验数据和控制环境条件的仪器设备,并应当安放在方便操作、检查、清洗和维修的地方。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换代,保证其功能符合实验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备有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以及贮存饲料、垫料等动物用品和实验物资、设备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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