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记少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尚未竣工投产交付使用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项目已经办理了竣工手续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6)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按照核实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同时,应按规定计算出少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等,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交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借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三、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所有,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处理,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如数收回。如财物已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五、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照章补交税款。查出购买代币购物券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应按核实数计算应补交的税、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核实数,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