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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 [93]财会字第79号发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国有企业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隐瞒、截留、偷漏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使企业少交税金或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特种基金)
  1.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的,借记“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记“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规定计算出少交的所得税、利润等,借记“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交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下同)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
  (1)少记少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待扣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2)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少记少交的利润、特种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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