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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文件的期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八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投资者出资情况。
  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参加年检。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1)企业法人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4)企业法人交纳年检费。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财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开业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提交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按规定提交年检文件和如实填报年检报表,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检查。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应认真审核,期间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发现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进行验资、查帐或专项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在规定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完成年检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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