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
年检实行分级年检和授权年检。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第六条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新开业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