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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9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19号)


  现发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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