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城市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城市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与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协调一致。
各取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并按《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再新增水源井,应当有计划地调整和淘汰原有部分水井,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城市地下水未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水井间距,防止采补失调,影响生态环境。
取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作为非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保护深层地下水措施,并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书。
第十条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前,取水许可预申请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意见;
(四)取水区域的1/500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图;
(五)其他涉及用水或者取水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