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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消费者能否了解自己的权利,经营者能否明确自己的义务,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做好向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使该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宣传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宣传形式要多样,内容要通俗易懂,并注意造出声势,使广大消费者学会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者要举办培训班,系统学习这项法律,保证其合法经营。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当地消费者协会一起,做好该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人员、经费上给予消费者协会支持,以保证各地消费者协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给予的职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消费者协会要抓紧时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方案》(见附件)的安排,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将学习、宣传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活动方案》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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