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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7日 工商明电<199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是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它业务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应实行垂直领导,上级对下级要加强监督检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以强化执法力度。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集中一批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的优秀干部到执法队伍中来,以确保准确地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务必坚持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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