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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财〔1993〕144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总公司:
  目前,铁路生产、建设资金供求矛盾日益激化,严重制约铁路建设、运输、工业生产和物资供应的正常进行。为了缓解这些矛盾,一方面需要向国家争取各项政策,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须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加强资金管理、调度,减少在途及停留环节,加速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为此,决定实行内部结算制度。现将《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和滞留环节,调节资金余缺,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供应,适应不断发生的新情况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往来中与下列结算业务有关的部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单位):
  1.进口钢轨(材)、空调机结算;
  2.落实冶金部国家经贸委〔1993〕冶金字第292号文有关的结算;
  3.内部清欠结算。
  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单位及财务司各有关处在资金中心设立内部往来专户办理结算。
  第三条 为加强责任感,按经济规律办事,明确相互经济利益,对结算过程中占用资金的单位比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核收资金使用费。
  第四条 凡由资金中心垫款结算的成批进口采购业务,在其发生前15天,由物资总公司财务处向资金中心提供垫款计划及供货合同副本(或复印件),资金中心据此筹款。
  第五条 采购业务发生后,由物资总公司按收货单位归集发票、质量证明书及其他据以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审核后作出付款确认,汇总报送资金中心。
  第六条 资金中心根据物资总公司审核后作出的付款确认,办理资金的及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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