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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旅游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一九八五年国内旅游人数约二点四亿人次,总收入八十亿元;到一九九二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三点三亿人次,总收入已达二百五十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4.7%和17.7%。这些年来,各地开发建设了大批景点、景区和基本的接待设施,已具备年接待四亿人次以上的能力。国内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强了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的凝聚力,拓宽了消费渠道,带动了交通、轻工、商业、建筑、园林、饮食等相关行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门路,促进了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繁荣和振兴了地方经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当前国内旅游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国内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和引导不够,出现某些盲目性;旅游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质量较低,旅游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证。
  为抓住时机,进一步搞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本着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内旅游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时,对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安排。同时把国内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设立系列统计指标,建立定点统计和抽样统计制度,以把握宏观,指导全局。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规划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合理地利用本地旅游资源,讲求实效,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脱离实际。
  二、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国内旅游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在旅游交通、景区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源输出与接待等方面联合协作,共同发展。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投资兴办和经营国内旅游服务设施。
  三、要努力发展大众旅游产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要,目前要积极扶持和发展为公众喜爱的旅游游乐设施、中低档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安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积极扶持以旅行社为龙头的国内旅游接待服务体系,给予经营便利和支持,以扩大有组织的旅游方式在国内旅游中的比重,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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