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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失效]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补正、限期履行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五十六条 送达本规则规定的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答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 送达本规则规定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 送达本规则的文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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