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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关于发布《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
 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体法〔1993〕141号)


部内各单位:
  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3〕17号文件予以转发。为贯彻这一规定,特制定《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并经第十六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部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铁道部机关各司、局、部、委、办,均不准:
  1、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2、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3、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现有隶属于这些部门的经济实体,都要在部统筹规划下,提出脱钩、划转方案,一律在1994年6月底前转出(部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不在此限)。个别因特殊需要保留或组建经济实体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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