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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无论实行何种工资调控方式,其工资总额的增长都要严格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也要按照弹性计划的效率、效益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公司(集团)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工资总额纳入弹性计划管理。
  第六条 要逐步扩大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改进弹性计划的相关经济指标。
  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逐步扩大到调控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量。并开始用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城镇社会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作为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试算和试运行。
  各地区要统一弹性计划相关经济指标的计算和考核口径。目前已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在计算地区非农国民收入增量时要剔除乡镇工业企业的净产值,有计划单列市的省,要剔除计划单列市新增的非农国民收入。
  第七条 各地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工资挂钩范围,逐步统一地区、部门弹性计划和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切实做好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等调控形式的相互衔接。
  现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来调节挂钩浮动比例,使挂钩比例的确定规范化、科学化。具体方法是:企业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较核定,以1∶0.7为中线,最高不超过1∶1,计算公式如下:

         ┌                       ┐
         │企业资金    企业增加值(净产  企业工资 │
         │ 利税率    值)劳动生产率   利税率  │
企业工资     │──────×─────────×──────│开立方根
浮动比例=0.7×│本地区同行业  本地区同行业   本地区同行业│
         │资金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    工资利税率 │
         └                       ┘

  对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增加值(或净产值,下同)挂钩的办法,按照“弹性计划”的投入产出原则,用增加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                          ┐
开企业增 企业基期│企业基期增加 企业基期   企业基期   企业基期 │4
加值工=增加值工×│值工资含量  资金利税率  工资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次
资含量 资含量  │──────×─────×──────×──────│方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根
         │同行业增加  同行业资金  同行业工资  同行业劳动│
         │值工资含量  利税率    利税率    生产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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