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
《征管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十、关于多缴税款的退还
根据
《征管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报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十一、关于减免税管理
根据
《征管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
《征管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