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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按规定编写财务报告
  各级外贸企业应当依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编写财务报告,各地方财政部门应予认真审核,并正确汇编。
  (一)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1.报表种类
  199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以下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3表];
  (4)外汇收支表[会商(贸)04表];
  (5)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二)];
  (7)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以上报表的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下发。
  2.报表汇编口径
  为了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各类外贸企业一律按企业编制完整的经济实体的会计报表,不得再以业务统计关系编制会计报表。对于地方企业经营中央商品,或者中央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下达的经营任务的,如果与经营任务配套了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则应另外单独编制有关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与有关经营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一并作为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的清算依据,但不能因此打乱企业的完整报表体系。
  3.报表报送方法
  1993年度会计报表,统一以软盘和报表同时报送。进口(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软盘暂委托外经贸部发行,并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同级财政机关报送,其它软盘将由财政部统一发行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中央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报送。
  4.报表报送时间
  基层外贸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时间执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应在次年3月20日之前报送。各地方财政厅(局)和外经贸部汇总报表应在次年4月15日之前报送。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为了总结企业全年的经营情况,便于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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