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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各级外贸企业开展易货贸易业务发生的盈亏,一律计入本期损益进行核算,对其发生的顺差或逆差盈亏,应按顺差占出口的比重或逆差占进口的比重计算,扣除以前年度挂帐的易货贸易盈亏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调整本年利润。如果易货贸易进口、出口由两个独立核算企业依照协议分别进行,企业之间互相清算应当划转对方的盈亏,也作调整本年利润处理。但执行政府签订的易货贸易协议应按自营业务进行核算。具体规定,将另行下发。
  四、正确进行利润分配
  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贯彻《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217号《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对全年实现的利润进行统一分配。
  1.考虑到财务制度改革难度大,为了便于施行,外贸企业举办的境外企业仍按财政部、原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第31号通知印发的《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通知执行,1993年度对境外企业实现的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单独汇总后,上报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分配清算。
  2.各级外贸企业从1993年开始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33%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外贸企业实现利润应当先行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实行汇总缴库,即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等上级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国家清算缴纳所得税利。根据中央有关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企业上缴国家税利的比例。
  3.从1993年开始,各级外贸企业归还到期的各类长期借款,由企业自行统筹调度资金归还。对个别以固定资产作为主要生产经营手段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主管财政机关特别批准,归还1992年底以前借入的长期借款所需还款资金,可以从税前利润中适当扣除,并按扣除数额增加盈余公积金,但如企业实收资本尚达不到注册资本额,则应通过盈余公积金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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