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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4.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文件规定,职工奖金分步骤计入费用。奖金计入费用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在费用中开支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额包干”办法或实行“总挂总提”的工效挂钩办法。奖金尚未计入费用的企业,所需职工奖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从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税后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工资总额范围应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各外贸企业必须如实反映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弄虚作假。
  5.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属于流动负债,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应付福利费收不抵支时,用负数列示,以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不得与公益金混用,也不得乱挤乱列成本(费用)。
  6.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外贸企业如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必须执行财政部(93)财综字第95号、财会字第47号通知印发的《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和《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如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购建的职工住房,有产权的计入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的则计入无形资产,同时按购建数额将公益金转作盈余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修建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和大宗修理,构成固定资产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计入管理费用或递延资产。
  7.外贸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违约金、捐赠、罚款、被没收财物等损失,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但在向主管财政机关缴纳所得税利时,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必须予以调整。
  8.由于新制度改变了补贴收入的核算方法,为了便于核算全年利润总额,外贸企业应将上半年应收补贴统一按新制度的规定调整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地方企业承接中央企业下达的出口业务,或中央企业承接地方下达的出口业务,依照协议等文件规定执行后,地方企业应收中央企业的出口补贴或中央企业应收地方的出口补贴,作调增本年利润处理,计入补贴收入核算;对地方企业应付中央企业的出口利润或中央企业应付地方的出口利润,作调减本年利润处理,在《损益表》中增设“转出承包中央(地方)出口利润”项目反映;相应地,中央企业应收地方企业的出口利润或地方应收中央企业的出口利润,则作调增本年利润处理,在《损益表》中增设“转入地方(中央)承包出口利润”项目反映。
  9.外贸企业经营期货贸易业务,所发生的盈亏暂计入其它业务利润处理。交纳的保证金不属成本支出,应作其它货币资金核算;被交易所扣除的保证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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