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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3.外贸企业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通过直接或间接等各种方式投资举办独立核算企业,其投资一律通过长期投资帐户核算,新办子、分公司的资本金直接作为上级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处理。外贸企业必须健全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境外的投资,必须转入有关投资帐户核算;帐面保留的境外企业累计留存收益,必须转入盈余公积金帐户核算。
  4.外贸企业在1991年经批准挂帐的库存商品专项削价处理损失,尚未核销部分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仍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5.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前年度从外贸企业集中的统筹调剂、企业留利等各项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必须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由同级财政机关纳入汇总的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另设“主管部门统筹收益”项目单独反映。
  6.外贸企业收到上级部门或主管财政机关拨入的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的补贴款,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冲减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按规定应收弥补当年亏损的补贴款,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三、正确核算企业营业收支,如实反映企业利润
  从7月1日执行新制度,并不改变今年的会计期间。因此,各级外贸企业的营业收支及其财务成果,仍须完整地按会计年度进行核算和反映。
  1.执行新制度以后,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在会计期末一律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帐面人民币金额,调整后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为贯彻稳健原则,对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可以单列反映,不予计算汇兑损益。
  外贸企业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帐款,按规定单独反映后,其应付利息可计入财务费用,不再增加挂帐数额。
  2.根据财务制度改革的精神,差旅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而业务执待费则必须严格按标准掌握开支,并以向主管财政机关缴纳税利的企业为单位统一清算,不得超支。外贸企业改变代理进出口的核算制度以后,1993年下半年可暂按不超过代购代销收入的2%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外贸企业之间通过金融机构融通经营资金,借出单位所得利息收入和借入单位所付利息支出,均应计入财务费用。对企业长期负债的应付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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