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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日 (93)财监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部署的一件大事,各财政厅(局)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规定》精神。整个脱钩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各财政厅(局)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部门大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财政监督,防止官商不分的腐败现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2]5号文件,中办发[1993]8号文件、中办发[1993]1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财政机关具体情况,对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县以上(含县级)各级财政机关已办的金融性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生产流通性公司、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实体,允许保留,但必须立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财政机关彻底脱钩。
  财政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在此限。
  二、脱钩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财政职能和财政管理业务。
  2.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财政机关彻底分开,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和上交利润;不得向原举办的机关上缴利润和管理费,不得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财政机关也不得违反规定给予经济实体政策上的特殊支持。财政脱钩后,对机关经费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财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4.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财政机关的名称。凡已使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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