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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
 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几年来评估机构管理实践,对1990年5月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文,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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