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2]1号 2002年1月4日)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