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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党费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党费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7]330号 1987年10月20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你部组厅字[1987]96号文《关于恢复党费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各级党费存款的计息,其利率按现行企业存款利率执行;即活期存款月息1.5‰;定期存款半年期月息为3.6‰,一年期月息为4.2‰,二年期月息为4.8‰,三年期月息为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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