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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的封山育林地,由国营单位负责封育。国营单位无力封育的,可与集体林场、专业户(组)签订合同,进行封育。
  集体的封山育林地、由乡、村组织封育。
  群众的自留山,适宜封山育林的,应由群众自封或联户封育。
  第九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和培育。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封山育林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群众的烧柴及副业生产等困难。
  (二)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管护组织,发动群众订立乡规民约。
  (三)封山育林的范围和封育年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访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树立标牌,注明四至、护林人员及护林公约。
  (五)封山育林的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按照《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营单位在封育期间,对林间隙地要及时补检补造。幼苗、幼树密度超过造森技术规程规定标准的,要及时抚育间伐。
  (七)林业主管部门在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招沽的封山育林地,设立固定标准地,定期观察记载,摸索封育规律。
  (八)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条 凡每公顷目的树种株数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85%,且分布均匀或郁闭度达到0.3以上的均可视为达到有林地标准,其林木生长量标准,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年封山育林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对封育期满的要检查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应列入有林地统计,并按其林种进行管理。未达到成林标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决定,延长封育期限、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成材。
  第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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