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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树木天然下种或萌芽、萌蘖条件,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可以成为森林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封山育林必须贯彻“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封山育林。
  (一)有培育前途的育林地;
  (二)每公顷有天然下种能力的针叶母树60株以上或有阔叶母树90株以上的山场地块;
  (三)每公顷萌芽、萌蘖力强的伐根,针叶树1200个,阔叶树900个,灌木丛750个以上的山场地块,
  (四)每公顷有针叶树幼苗、幼树90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幼树600株以上的山场地块;
  (五)分布有珍、稀有树种经封育可望成林的山场地块;
  (六)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区、干旱、半干早地区。
  第五条 封山育林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或轮封。封育年限,南方一般3—5年,北方5—7年。全封:封育期间,禁止采伐、放牧、割草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
  轮封: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
  第六条 国家对封山育林实行鼓励政策,可以从“支援农村造林补助费”中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林业企业和国营林场封山育林的经费纳入营林生产费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林业区划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封山育林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封山育林年度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八条 封山育林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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