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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
(1987年12月17日 [87]城房字第57号)


  目前,城市房地产测绘工作十分薄弱,各地普遍反映, 一是机构体制不健全、测绘人员严重不足; 二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各地对房地产平面图的名称、图纸规格、图式符号、 注记方法等互不一致,图例混乱。 这种情况亟不适应当前开展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和今后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为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重视房地产测绘工作。 房地产平面图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界和土地使用权界的依据。审核确权后, 作为所有权证的附图便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重要组织部分。因此, 必须重视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工作,把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产权、 产籍工作中去。
  二、建立、健全测绘队伍。 各地要根据建设部87年4月23日《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中, 关于建立房地产资料档案机构和房地产测绘队伍的要求,根据任务的大小,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测绘机构,配备一定的人员。测绘力量不足的, 可以抽调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实现房地产测绘的规范化、标准化。 我局组织编写的《城镇房地产平面图测绘教材》,吸收了各地的经验作法,并两次邀请有关城市及国家测绘总局的专家及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审定。 开封全国培训班试用后,效果较好, 认为可以做为制定全国房地产测绘规范的基础。为逐步实现全国房地产测绘的统一规范、标准化的要求,在全国房地产测绘规范未制定颁发前, 各地应以《教材》中关于房地产平面图的图种名称、图纸规格,图式符号、测绘内容, 注记方法,精度等的要求为标准开展房地产测绘。 今后未开展以及刚刚开展测绘工作的地方,不得再自立标准,另搞一套, 已经进行测绘,并有一定基础的城市,为不打乱原有体系,各地可仍按原有方式进行,但要创造条件,向全国统一规范逐步过渡,凡请外部测绘力量进行测绘的,必须有熟悉业务和《教材》要求的人员,对请来的测绘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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