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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执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执行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预防艾滋病的传人,或在我国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做好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若干规定》五条指出:“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或来华留学一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指出:“由于条件限制,未在本国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二十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为使各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应聘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提供包括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在内的健康证明书、并严格按照《若干规定》办理手续。
  二、各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单位,可到当地卫生部门领取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入境卫生检疫须知》,并在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聘来华前寄给本人,或通知应聘者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聘请单位要提醒应聘者按照要求做好体格检查,并将经体检后由医院填写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寄给聘请单位和交给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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