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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复函
(财文字[1988]234号 1988年5月23日)


海关总署:
  你署(88)财字第405号《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函》收悉。
  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从1988年起将海关总署机关经费纳入海关系统的经费渠道,由关税提成收入中解决。但不改变现有关务费提成比例。今年已拨的经费,由海关总署退还给国管局,以前年度的行政费包干结余,留归海关总署使用。海关总署机关行政费供应渠道改变后,执行我部制定的,以及经我部同意由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仍应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机关的基建、房修、汽车等其他行政事务仍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总署机关财务同意作为二级会计单位,其经费渠道变动后也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财文字[1988]234号1988年5月23日海关总署:
  你署(88)财字第405号《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函》收悉。
  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从1988年起将海关总署机关经费纳入海关系统的经费渠道,由关税提成收入中解决。但不改变现有关务费提成比例。今年已拨的经费,由海关总署退还给国管局,以前年度的行政费包干结余,留归海关总署使用。海关总署机关行政费供应渠道改变后,执行我部制定的,以及经我部同意由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仍应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机关的基建、房修、汽车等其他行政事务仍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总署机关财务同意作为二级会计单位,其经费渠道变动后也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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