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统配煤矿超产煤加价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请示的批复
(财税特[1987]56号 1987年12月28日)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87]税政三字第518号文收悉。关于两淮煤矿超产煤加价收入扣除上交煤炭部后的余额,与盈亏直接挂钩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煤炭生产的发展,两淮煤矿超产煤加价收入,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作为企业盈亏的组成部分,纳入其盈亏总额一并计提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因此,对统配煤矿超产加价收入,凡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的,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