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自行减免贷款利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8]85号 1988年3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经字第142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里指的贷款不仅包含贷款本金,也包含贷款利息。因此,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包括金融机构)都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放弃收取贷款和利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二条“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的规定,属于专业银行总行利率浮动权内的问题,可由其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