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88]公(教)字24号 1988年3月3日)
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公安专门人才,实行军事化管理。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发出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结合公安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招生工作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招收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高等学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公安工作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二十周岁);
参加公安工作两年以上,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公安干警经所在单位推荐,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婚否不限;
公安战线英雄模范和一、二等功荣立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年龄、工龄、婚否不限。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凡报考公安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并适于做公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指与考生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担任反动职务、从事反革命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亲属中有被处死、关押的犯罪分子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其他原因不适于做人民警察的。
三、身体条件检查
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对报考公安高等学校的考生要求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