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64号 1987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各地不断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多收费,除已明确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服务费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收入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不够明确。现根据我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费和管理费、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企业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商标业务收费、广告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但考虑这些业务开展不久,还有一定困难,对这部分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