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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来大陆探亲旅游台湾同胞的边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来大陆探亲旅游台湾同胞的边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87]公边字111号 1987年12月2日)


  为做好来大陆探亲旅游台湾同胞的边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防检查站对直抵口岸要求入境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可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以下简称《旅行证明》:
  1.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凡能确认其台湾同胞身份并持有返回香港或国外的有效证件者,即可签发《旅行证明》。签发《旅行证明》要严格按照签发填写说明(见附件1)办理。《旅行证明》有效期应严格控制在台湾同胞的外国或香港入境签证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下列人员应拒绝入境:
  (1)台湾、香港及国外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
  (2)公安、国家安全部门通报的不准入境者;
  (3)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
  3.下列口岸暂不签发《旅行证明》:深圳、拱北、文锦渡、蛇口、沙头角、湾仔、中山、九洲。对径自到达上述口岸的,应劝其回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有特殊情况要求入境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对从台、澎、金、马乘船直接到达沿海地方口岸(正式批准的台轮停泊点)的台湾同胞,由边防工作站受理申请,报上级边防部门批准签发《旅行证明》。审批权限如下:
  1.在港区所在县、区范围内活动的,不办理《旅行证明》,由边防工作站签发《台湾同胞登陆证》(见附件2)
  2.在县、市(区)以外,省以内范围探亲旅游的,由边防工作站所在县边防部门批准。
  3.出省的由所在省边防部门批准。
  三、抵达国家开放口岸和沿海地方口岸要求入境的台湾同胞,应分别填写《旅行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和《沿海地方口岸旅行证明申请表》(见附件4),交验免冠正面像片两张。
  边防检查站签发《旅行证明》,仍使用原签发《台湾同胞证明书》的专用印章。边防部门使用与边防检查站同一规格的发证专用章(包括钢印),印章由各省统一刻制,印模报公安部边防局备案。
  《台湾同胞登陆证》、《旅行证明申请表》、《沿海地方口岸旅行证明申请表》请各地根据需要按附件的样式印制(用繁体字印刷)。签发《旅行证明》,每张收取手续费人民币十元或等价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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