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1987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7]288号 1987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目前,全国正在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有利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就征收一九八七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征收奖金税的问题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其他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未经批准实行工资调节税办法的,仍按照奖金税的规定征收奖金税。
(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国营企业,仍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按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征收奖金税,经过批准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按集体企业奖金税办法征收奖金税。
按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规定,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在一九八七年到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免税期内对发放奖金的具体控制办法另定。其他单位不得比照。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超过承包目标分成给企业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清算后拨给企业做为留利处理,所发放的税金,应照征奖金税。
(四)按工资调节税办法征税的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超过承包目标分成给企业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清算后拨给企业作为留利处理的,计算企业实际上缴税利总额时,应予扣除。企业用这部分好处发放的工资、奖金,应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五)对实行个人承包、个人租赁的企业,对其按合同规定支付承租人或承包人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按个人收入调节税办法征税,对其发放给企业职工的奖金,仍按规定并入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二、关于对股份制经营企业征收奖金税的问题
(一)实行股份制经营的企业,属于国营企业的,按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征收奖金税;属于集体企业的,按集体企业奖金税办法征收奖金税。
(二)对股份制企业用税后留利建立的分红基金,职工入股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股金分红,可不征收奖金税,按个人收入调节税办法征税。但对企业用奖励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转作职工个人股金所支付给职工的股金分红,应照章征收奖金税。
三、关于军品出口的生产企业奖金税问题。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86)计计字第995号文件规定仍然有效。对军品出口的生产企业从出口创汇奖励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