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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被没收的非法提价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和个体户
被没收的非法提价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财税集[1988]17号 1988年5月21日)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二[1988]12号文悉。关于对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被没收非法提价收入财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82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的精神,对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因违反物价纪律被没收非法提价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为:被处罚的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其退还给购买者和用户的非法收入及被物价检查机构收缴的非法提价收入,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对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的罚款,应当在其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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