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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20日)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为促进专业银行业务交叉,我局决定进一步放开专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你行自有外汇资本金达一亿美元等值外汇后(目前实收5000万美元等值外汇,差额部分从批准开办外汇业务之日起3年内补足),你行即可对各地分行开办外汇业务做出统一安排和承诺。
  二、你行各地分行开办外汇业务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批准,同时出具你总行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开出的同意该分行开办外汇业务和由你行负责分行债务的书面承诺文件。据此不再要求分行自备外汇营运资金。
  三、你行对你各地分行开办外汇业务特别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应有总体安排计划,分步骤进行,沿海开放城市可优先办理,内陆地区各分行条件欠缺可暂缓放开。我局目前要求国际结算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业务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分行办理,请你行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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