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基本建设试生产收入分成问题的复函
(1988年2月22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大庆石化总厂、天津石化公司、燕山石化公司、高桥石化公司试生产收入留成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79]财基字第155号文"
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对上述单位的试生产收入,可按项目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分别确定分成比例。
即国内投资部分其试生产收入40%留给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60%上交财政或用于归还投资贷款;国外投资部分10%留给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90%上交财政或用于归还投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