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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1988年6月11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行[88]建冀中字第161号文《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新建项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建设的新建项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从银行借款中拨付,俟项目投产以后,由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归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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