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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87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四、对承包企业要坚持依法纳税,依率计征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财政部(87)财工字第407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87)财商字第363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应得的好处,应由财政列支出拨给企业,不得在缴纳所得税时进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
  五、关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按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文和财政部《关于编审1987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规定》及《关于做好1987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规定》及《关于做好1987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企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提价、加价、议价所得收入,除按(86)财商字第305号文件规定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价的商品统一调价,库存商品、物资发生的新老价差相应调整国家流动资金外、应如数列作销售收入,其实现的利润也应全部计入利润总额,并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只限于其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利润,但对校办工厂参与联营所分得的利润,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四)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文规定:“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这一规定执行。
  (五)对企业经批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除按规定允许将减免税款直接转入专用基金的以外,其余的均应相应增加销售利润,并入利润总额内计征所得税。
  六、认真编制报表,搞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结合今年普遍推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及历年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我们对今年的汇算清缴报表作了部分修改,各级税务局要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认真、准确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应对这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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