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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87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87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财税营[1987]270号 1987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做好1987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今年的汇算清缴同往年相比,任务重,头绪多,情况复杂。各级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新情况,认清对企业承包后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既要坚持利改税方向,体现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又要有利于承包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上交,保证兑现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好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为此,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措施,落实到基层。
  二、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汇算清缴
  国务院国发[1987]89号通知决定,198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大检查,搞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认真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严格审查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尤其是对影响计税所得额的有关项目更要仔细审查。对违反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做到边检查,边处理,边调帐,边补缴入库。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三、认真清理减免税,堵塞“跑、冒、滴、漏”
  国务院国发[1987]29号文件规定:“今后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这一规定,严格进行检查和清理。在汇算清缴中,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乱开减免税口子和扩大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挤占国家收入的做法,要认真清理,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上报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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