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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987年12月1日)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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