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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税营[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铁财[1987]953号)下发后,各地询问该通知中有关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的规定与我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财税营[1987]42号)通知不一致,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系统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仍按我局(财税营[1987]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对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的工程,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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