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试验的螺旋桨可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所规定的整个发动机持久试验相结合进行试验。
§35.41 功能试验
(a)每种变距螺旋桨必须经受本条有关的功能试验,功能试验和持久试验必须使用同一台螺旋桨,该螺旋桨必须由试验台上或飞机上的发动机驱动。
(b)人工变距螺旋桨
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必须进行500次完整的变距循环。
(c)自动变距螺旋桨
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必须进行1500次完整的变距循环。
(d)可顺桨的螺旋桨
必须进行50次顺桨工作循环。
(e)可反桨的螺旋桨
必须进行从最小正常桨距到最大的反桨桨距的200次完整的变距循环。在每次循环过程中,当螺旋桨处在最大反桨桨距时,螺旋桨还必须以申请人就最大反桨桨距所选择的最大功率和最大转速运转30秒。
§35.42 桨距操纵系统部件试验
下列耐久性要求适用于螺旋桨桨距操纵系统各部件:
(a)除本条(b)款所规定者外,包括调速器、变距机构、桨距闭锁装置、机械定距机构和顺桨系统部件等在内的每个螺旋桨桨距操纵系统部件,在试验中必须经受所加的周期载荷,该周期载荷的频率和振幅应模拟螺旋桨1000小时工作期间内该部件所可能遇到的频率和振幅。
(b)可以根据同类部件试验结果,通过合理的分析,证明该部件能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
§35.43 专门试验
为了证实设计、材料或构造方面的任何非常规特点的采用是可行的,民航局可以提出认为有必要的某些附加试验。
§35.45 分解检查
(a)完成本分部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后,该螺旋桨必须全部分解,并且详细检查螺旋桨零件有无裂纹、磨坏、变形和其它任何异常现象。
(b)检查后,申请人必须完成民航局认为为满足螺旋桨适航性要求所必须的某些设计更改或某些附加试验。
§35.47 螺旋桨的调整及零件的更改
在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螺旋桨进行维护和小修。若在试验期间或在分解检查中发现需要大修或更换零件,则应对有问题的零件进行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的某些附加试验。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A35.1 总则